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某,又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府谷县X镇X村人,现住(略)。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世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刘某。由于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夫妻共同财产,对子女抚养权予以判决。
被告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子刘某随我一起生活,我自愿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除冰箱一台归原告所有外,其余财产归我所有,夫妻共同债务2000元由原告清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2月举行结婚仪式,于2007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刘某。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打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海尔牌冰箱一台、25英寸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摩托车一辆、被褥四床、灶具一套、煤气灶一套。无夫妻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2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刘某随被告刘某某一起生活,被告自愿承担抚养费,原告王某自愿承担抚养费3000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海尔牌冰箱一台归原告王某所有,25英寸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摩托车一辆、被褥四床、灶具一套、煤气灶一套原告王某自愿放弃分割,归被告刘某某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2000元,原告王某自愿清偿。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世林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张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