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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湘法民一初字第506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涟源市人,住(略)。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男,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不到两个月就结婚,婚后也长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徒有其名。2006年8月,被告外出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请求人民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杨某某辩称,同意离婚。

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6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1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张某某当上门女婿,双方在被告杨某某家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8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被告当即离家外出,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2009年2月10日,原告张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小孩,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自愿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礼仁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童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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