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闫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府谷县人寿保险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略)。
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春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9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约定月利率为30‰,并立有借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偿还了2个月的利息,后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只好具状起诉。
被告辩称,我欠原告x元是事实,利息我已经支付了2个月了,我于2010年5月20日前归还下余的借款本金x元,利息按20‰计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自愿于2010年5月2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利息从2009年11月1日起按20‰计算,利随本清。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被告郝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春林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