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樊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被告魏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司机,住(略)。
本院于2010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春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3月在府谷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于同年5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魏某。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被告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魏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魏某随被告魏某一起生活,原告樊某某从2010年起于每年7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魏某子女抚育费6000元,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三、夫妻共同债务x元(高石崖信用社贷款),原、被告各负责偿还x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樊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春林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李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