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在(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齐某某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春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月24日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02年生育一子,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非婚生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非婚生子齐某乐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自愿负担子女抚育费。
二、原、被告双方共有财产:长岭电冰箱一台、25英寸长虹彩电一台、字台一个归原告所有,被告自愿放弃分割。生活用品各归本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春林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