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5月24日,被告人黄某乙在黄某良家中喝酒时为与方×发生争吵。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黄某乙将方×打致牙体脱落、面部右眼外侧皮肤裂伤。经法医鉴定,方×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2、2007年12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应邀到那琴乡X村二队参加被害人马晚琴举办的节日酒宴。期间被告人黄某乙与吴国政因划拳猜码发生口角,吴国政打了黄某乙一巴掌后两人被群众劝开。半小时后吴国政欲再打黄某乙,被群众拉开。黄某乙便从厨房拿出菜刀砍向吴国政,却将正在扶住吴国政的受害人马××的右手砍伤。经法医鉴定,马××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5月24日,被告人黄某乙在思阳镇X村那立屯黄某良家中喝酒时为山界问题与被害人方×发生争吵。双方遂一起到队长何甘美家索要山界图明确山界。期间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黄某乙将方×打倒在地上,并用脚踢踩方×头部及全身多处部位。将方×打致牙体脱落、面部右眼外侧皮肤裂伤致方×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方×的陈述证实,被害人方×到派出所报案称,其于2007年5月24日19时许在何美甘家门口被黄某乙殴打,致使其上、下门牙被打断4颗,及眼角、腰部、肩部等被打伤。
2、证人黄××的证言证实,2007年5月24日19时许,其在吃完伏饭在其家门前休息时,听见其屯队长何美甘家附近有人打架的声音,便跑过去,看见方×倒在地上,黄某乙正用脚不断地踢方×。其便与何美甘一起把黄某乙拉开。
3、证人何××的证言证实,2007年5月24日19时许,其正在吃饭时,黄某乙与方×来到其家要借山界图看。其将山界图拿给他们后便回厨房继续吃饭。不久便听见屋外有人打架的声音,其出来看见方×倒在地上,黄某乙正在踢方秀。其便与赶过来的黄某祥一起把黄某乙拉开,黄某乙挣脱后欲再打方×,再次被其与黄某祥拉开。
4、证人何××的证言证实,2007年5月24日19时许,其在何美甘家吃饭时,听见屋外有人打架的声音,出来看见黄某乙正在打方×,方×倒在地上不能动弹,后黄某乙被其与黄某祥、何美甘拉开。
5、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某乙指认其打伤被害人方×的地点及现场情况。
6、被害人方×的照片,证实其被打断三颗上门牙的事实。
7、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2007年5月24日,其到黄某良家中喝酒时与方×因山界问题发生争吵,后两人一起到何美甘家叫借山界图看,看图过程中两人再次发生争吵,方×动手打其,其便和方×扭打在一起,后被何美甘等人拉开。随后方家几兄弟拿刀赶过来,其便逃回家中。
二、2007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黄某乙应邀到那琴乡X村二队参加被害人马××家举办的节日酒宴。期间被告人黄某乙与吴国政因划拳猜码,吴国政猜码输了不喝酒,黄某乙便说了几句,吴国政便打了黄某乙一巴掌。后两人被群众劝开,吴国政离开马××家。晚上22时许,吴国政再次回到马××家并再次动手打了黄某乙。马××、马晚习、马晚雁怕事情闹大便过来劝架,将吴国政拉到厨房外。黄某乙气不过从厨房拿出菜刀追出来砍吴国政,却将正在扶住吴国政的受害人马××的右手砍伤,致马××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7年12月31日22时30分,马晚习到派出所报案称,当日22时许,在其家举办酒宴过程中,其大哥马××被黄某乙用菜刀砍伤右手,还有吴国政也被砍伤。
2、被害人马××的陈述证实,2007年12月31日22时许,其回老家与其二弟马晚雁、三弟马晚习宴请亲朋好友。期间被告人黄某乙与吴国政发生因喝酒猜码发生冲突,后吴国政被劝离其老家。半个小时后吴国政又冲进来打了黄某乙几巴掌,其便上前劝架,推着吴国政往厨房外走。后黄某乙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冲出来砍吴国政几刀,其中一刀砍中其正搭在吴国政脖子上的右手。
3、证人马××的证言证实,2007年12月31日,其家办酒宴,黄某乙与吴国政应邀前来并坐同一桌。席间黄某乙与吴国政猜码,吴国政输了不肯喝酒,黄某乙便骂他,吴国政便打了黄某乙一巴掌。黄某乙拿着木棍要打吴国政时被劝开,吴国政也离开了其家。晚上10点左右,吴国政又回来打黄某乙,其便与其大哥马晚琴去劝架,马××把右手搭在吴国政左肩与脖子上推着吴国政往外走。黄某乙从厨房拿着菜刀追出来砍了吴国政两刀。其中一刀误砍在马××的右手背上,一刀砍在吴国政头上。
4、证人马××的证言证实,2007年12月31日,其与其哥马××、其弟马晚习一起宴请亲朋好友。席间宾客黄某乙与吴国政因喝酒猜码发生冲突,吴国政打了黄某乙几巴掌,黄某乙从厨房拿着菜刀砍了吴国政几刀,其中一刀砍在其大哥马××的右手上。
5、证人吴××的证言证实,2007年12月31日其应邀到马××、马晚雁、马晚习家吃饭。期间其与黄某乙发生冲突,后其被劝离开马××家。晚上10点左右,其再次回到马××家时,听见黄某乙在说其不是,其便上去打了黄某乙一巴掌。黄某乙便拿着菜刀要砍他,砍了前来劝架的马××右手一刀,砍了其头部两刀。后黄某乙赔了其3000元医药费。
6、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某乙砍伤被害人马××的地点的具体情况。
7、收条证实,被告人黄某乙通过其家属赔偿被害人马××经济损失58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8、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2007年12月31日,其应邀到马晚习家吃饭,期间其与吴国政猜码发生口角,吴国政动手打了其两巴掌,后吴国政被众人拉走。半个小时后,吴国政带了两、三个人回来,又一动手打了其一巴掌,其气不过便从附近桌子上操起一把菜刀冲上去朝吴国政的头部砍了两刀,一刀砍中吴国政的头部,一刀砍中吴国政的手。砍中吴国政头部的那刀因马××的右手刚好搭在吴国政脖子附近,所以误伤对方马××。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乙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本院根据被告人黄某乙具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和当庭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均予以相应地减少刑罚量。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31日起至2011年3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吕德钦审判员黄某合审判员唐义大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