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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蒋某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孟民初字第1206号

原告李某某(又名李某〈圣〉),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强,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礼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8年6月,被告蒋某某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中的粉刷、处理基础工程转包给原告。欠原告工程款x元多次催要未付。

原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有:蒋某某出具的证明条一张,据此证明被告蒋某某欠原告李某某工程款x元。

因被告蒋某某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李某某提供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案确认的案件事实同原告李某某所述。

本院认为,被告蒋某某欠原告李某某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蒋某某给付,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蒋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工程款x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礼涛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王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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