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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与被上诉人刘某戊、刘某己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甲,男,1965年生。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乙,男,1967年生。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丙,男,1969年生。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丁,又名张X,男,1990年。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戊,男,1969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己,女,1995年生。

法定代理人刘某戊,系刘某己之父。

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戊、刘某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09)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通许县人民法院(2009)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席强

审判员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葛瑞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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