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甲,男,1965年生。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乙,男,1967年生。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丙,男,1969年生。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丁,又名张X,男,1990年。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戊,男,1969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己,女,1995年生。
法定代理人刘某戊,系刘某己之父。
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戊、刘某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09)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通许县人民法院(2009)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席强
审判员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葛瑞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