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某,男,48岁。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保城(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张某甲,河南国丰(略)事务所(略)。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某担任罗山县中医院药剂科主任期间,利用其代表本院与药品供应商徐X伟签订药品合同及负责采购药品的职务之便,在2008年4月至2010年9月期间,多次收受徐X伟提供的回扣共计x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赃x元,上交用赃款购置的佳能照相机及镜头各一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邹某某对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受贿罪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犯罪金额有看法,提出从2010年5月以后其没有收取回扣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应认定被告人受贿金额四万元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今,被告人邹某某担任罗山县中医院药剂科主任。期间,其利用代表本院与药品供应商徐X伟代理的医药公司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及负责采购药品的职务之便,与徐X伟商定:徐X伟销售给罗山县中医院针剂脂溶性维生素注、冠心宁针、更昔洛韦注射液、肌氨肽苷粉针、阿莫西林克拉、水溶性维生素、比拉西坦注射液七种药品每支按0.5元,针剂头孢唑肟钠、头孢派酮/舒巴药品每支按1元,给被告人邹某某提取回扣。2008年4月至2010年4月,徐X伟多次销售给罗山县中医院上述针剂药品,并按上述约定多次送给被告人邹某某购药回扣共计x元。被告人邹某某于2010年4月9日用赃款购置的佳能照相机及镜头各一台。案发后,该照相机及镜头已被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经鉴定,该照相机及镜头现价值x元。被告人邹某某向罗山县人民检察院退赃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邹某某2010年9月27日供述:徐X伟是我们医院药品供应商之一,他把头孢唑肟钠、头孢派酮按每支1元,更昔洛韦、脂溶性维生素注、冠心宁针、肌氨肽苷、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水溶性维生素、比拉西坦按每支0.5元给我好处费,每次给我的好处费都是现金。都是用牛皮纸信封装着,都是在我的办公室。每次给钱,我没有数,也没有核对。他每次都是根据药品验收单给的好处费,在选择药品经销商时,我们药剂科对药品经销商的资质和信誉进行考察和审核,并可以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推荐药品经销商,因为我们医院和徐X伟签定药品购销合同需要我在上面签字,所以他要给我好处费。我用徐X伟给的好处费购买了一部佳能相机和镜头,别的用于旅游开支了。医院每年给我们科几千元奖励基金,用于科室职工公益性活动,徐X伟给的好处费,我没有给单位的人,全部是我一个人用了。徐X伟于2008年3月15日与我中医院签定了药品购销合同,2009年8月25日续签了一次。
其2010年9月28日供述:徐X伟每次给我送药的时候,给好处费。每次他给我的辛苦费都是他自己算的,每次给钱,我没有数,也没有核对。但是我认为他每次都是按照和我约定的提成比例给我的好处费。徐X伟这几年给了多少,我没有统计,可以从我们医院财务上的药品验收单查出徐X伟的供货数,也就可以算出来。我这个人不爱数钱,但我相信徐X伟是讲信用的,不会不给够。我认为我得徐X伟的回扣应从2008年3月15日以后算,因为在这之前我没和他签合同,我俩没谈回扣的事。
其2010年10月18日及当庭供述:这几年我估计徐X伟给了我好处费四、五万元,具体给了多少,我没统计,平时徐X伟都是陆陆续续的给我,我也就是陆陆续续的用。可以从我们医院财务上的药品入库单查出徐X伟的供货数,也就可以算出来。我记得可能是从今年5月份以后徐X伟没给回扣,因为我单位给徐X伟药款不及时,再个我听徐X伟说他炒股赔了。这之前我们医院给徐X伟药款也没有及时。我们医院对所有药品经销商的药款都是药送到后三个月以后再给。
2、证人徐X伟2010年9月26日证言:从2008年1月起,我一共与县中医院签订了两次合同。2007年年底,我到县中医院找到邹某某,向他表达了自己想向中医院供应自己代理的几种药品,他问能给多少回扣,并说头孢每支提1元,其他药品每支提0.5元。我听后回答可以。每次送药时,根据医院所购药品的数量,我就把邹某某所得的回扣提前计算好,然后把钱用信封装好,在邹某某办公室单独交给他。每次给他的回扣有整有零。经查自己的账本,从2008年1月至2010年9月,我总共给予邹某某回扣x元。
其2010年9月27日证言:我向中医院供的几种药品回扣比例是邹某某提出来的,我考虑到为了我向中医院供药方便,邹某某可以让我多销点药并且进相同品种的药时保证进我的药,因此我就同意了他提出的药品回扣比例。这样在每次供药的时候,我就按他说的比例将回扣款连同发票一块给他了。
其2010年9月29日证言:经我仔细回忆,2008年元月至2008年3月份合同签订这段时间我向中医院销售的药品,没有给邹某某回扣。上次没有想起来,以这次说的为准。
其2010年10月19日证言:我最后一次向罗山县中医院送药时间是2010年9月份,这次送药给了邹某某回扣。经我仔细回忆,在2008年4月至2010年9月期间,我没有送药时没给邹某某回扣的情况,我每次送药时,都把药品回扣给了邹某某。我前几年买了几万元的股票,后来赔了万把块钱就没炒了,我不懂炒股票。
3、证人高x年10月12日证言:每年院财务提一些钱给各科室作为基金,用于各科室的集体活动支出,我们药剂科没有照相机,因为业务上不需要。
4、证人庞X雷2010年10月12日证言:我们药剂科的奖励基金由邹某某统一保管,用于科的集体活动开支,我们每年集体活动有年底聚餐,一般是三桌,再就是2009年邹某某组织我们科人员去V]岈山旅游了一次。我们科没有照相机,业务上不需要。
5、证人张X灿2010年10月12日证言,医院药品发票上的药品名称、数量、金额与药品入库单是一致的。
6、罗山县中医院2010年10月9日出具的说明内容与证人张某乙证言一致。
7、证人徐X伟给罗山县中医院销售药品自己记载的账单在卷。
8、被告人邹某某于2008年、2009年代表药剂科在院财务分别领取3884元、4562元奖金的签字单据在卷。
9、被告人邹某某以罗山县中医院名义分别于2008年3月、2009年8月与徐X伟代理的医药公司签订的药品销售合同在卷。
10、罗山县中医院2008年4月5日购置徐X伟销售的脂溶性维生素注1200支,冠心宁600支、头孢唑肟钠2400支药品发票及入库单在卷。
11、罗山县中医院2008年6月24日购置徐X伟销售的脂溶性维生素注1200支、冠心宁1200支、更昔洛韦注射液300支、头孢唑肟钠2400支、肌氨肽苷粉针1000支药品发票及入库单在卷。
12、罗山县中医院2008年7月29日购置徐X伟销售的更昔洛韦注射液600支、阿莫西林克拉1200支药品入库单在卷。
13、罗山县中医院2008年9月22日购置徐X伟销售的水溶性维生素1800支药品入库单在卷。
14、罗山县中医院2008年9月25日购置徐X伟销售的冠心宁1200支药品入库单在卷。
15、罗山县中医院2008年11月6日购置徐X伟销售的水溶性维生素2400支、阿莫西林克拉1160支药品发票及入库单在卷。
16、罗山县中医院2008年12月6日购置徐X伟销售的头孢唑肟钠1200支、水溶性维生素2400支药品发票及入库单在卷。
17、罗山县中医院2009年3月27日购置徐X伟销售的头孢唑肟钠1200支、冠心宁600支、水溶性维生素2100支、阿莫西林克拉1200支、水溶性维生素2870支、头孢唑肟钠1200支药品入库单在卷。
18、罗山县中医院2009年4月27日购置徐X伟销售的更昔洛韦注射液300支、阿莫西林克拉1200支、肌氨肽苷粉针500支、头孢唑肟钠784支、水溶性维生素2400支药品入库单在卷。
19、罗山县中医院2009年5月27日购置徐X伟销售的头孢唑肟钠针1200支、冠心宁600支、肌氨肽苷粉针1000支药品入库单在卷。
20、罗山县中医院2009年6月29日购置徐X伟销售的水溶性维生素2400支、阿莫西林克拉1000支、头孢唑肟钠针1200支、冠心宁600支药品入库单在卷。
21、罗山县中医院2009年8月24日购置徐X伟销售的头孢派酮/舒巴2400支、比拉西坦注射液800支、更昔洛韦注射液派300支、阿莫西林克拉1180支药品发票及入库单在卷。
22、罗山县中医院2009年9月28日购置徐X伟销售的头孢派酮/舒巴1200支、冠心宁1000支药品入库单在卷。
23、罗山县中医院2009年10月30日购置徐X伟销售的比拉西坦注射液800支、冠心宁1000支药品入库单在卷。
24、罗山县中医院2009年11月30日购置徐X伟销售的更昔洛韦注射液600支、头孢派酮/舒巴2000支药品入库单在卷。
25、罗山县中医院2009年12月27日购置徐X伟销售的头孢派酮/舒巴3000支药品入库单在卷。
26、罗山县中医院2010年1月28日购置徐X伟销售的更昔洛韦注射液600支、头孢派酮/舒巴3000支。比拉西坦注射液800支药品入库单在卷。
27、罗山县中医院2010年2月27日购置徐X伟销售的比拉西坦注射液800支、冠心宁1000支、肌氨肽苷粉针1000支药品入库单在卷。
28、罗山县中医院2010年4月30日购置徐X伟销售的头孢派酮/舒巴3000支药品入库单在卷。
29、罗山县中医院2010年5月20日购置徐X伟销售的比拉西坦注射液800支、头孢派酮/舒巴3000支药品入库单在卷。
30、罗山县中医院2010年6月11日购置徐X伟销售的冠心宁1200支、肌氨肽苷粉针1000支、比拉西坦注射液800支药品入库单在卷。
31、罗山县中医院2010年6月24日购置徐X伟销售的头孢派酮/舒巴3000支药品入库单在卷。
32、罗山县中医院2010年7月10日购置徐X伟销售的脂溶性维生素2400支、头孢唑肟钠2400支药品入库单在卷。
33、罗山县中医院2010年8月4日购置徐X伟销售的更昔洛韦注射液600支、比拉西坦注射液800支、头孢派酮/舒巴3000支药品发票及入库单在卷。
34、罗山县中医院2010年9月15日购置徐X伟销售的冠心宁1000支、头孢唑肟钠1800支药品发票及入库单在卷。
35、罗山县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邹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36、罗山县中医院2010年9月28日证明证实被告人邹某某于2002年至今任该院药剂科主任,属该院正式干部。
37、罗山县X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罗山县中医院为事业法人单位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卷。
38、罗山县人民检察院2010年10月19日出具的被告人邹某某归案经过证明在卷。
39、被告人邹某某干部履历表及罗山县中医院制定的药品购进管理制度及药剂科主任职责在卷。
40、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9月27日给被告人邹某某下达的询问通知书、传唤通知书在卷。
41、罗山县人民检察院2010年10月1日对被告人邹某某购置的佳能相机、镜头各一部及x元的扣押清单在卷。
42、被告人邹某某2010年4月9日购置佳能相机、镜头各一部花费x元的发票一张在卷。
43、罗山县中医院2010年10月28日出具证明证实该院向罗山县检察院提供的徐X伟2008年1月至2010年9月资料均是该院徐X伟专户账的明细资料。
44、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2010年11月19日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邹某某购置的照相机及镜头现价值人民币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罗山县中医院的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医院药剂科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在采购药品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其犯受贿罪没有异议,但对指控受贿金额有看法,提出单位给徐X伟药款不及时及徐X伟炒股赔了,故从2010年5月以后徐X伟给医院送药未再给其回扣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张某甲提出应认定被告人邹某某受贿4万元,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邹某某供述及证人徐X伟证言均证实二人商定徐X伟销售头孢类针剂按每支1元,其他七种针剂按每支0.5元给被告人邹某某提取回扣,回扣总额应按2008年3月以后徐X伟销售给罗山县中医院的药品针剂数计算。证人徐X伟证明每次给医院送药时都计算好回扣给被告人邹某某,但被告人邹某某供述徐X伟2010年5月以后每次送药时没再给其回扣。罗山县中医院提供的2008年4月至2010年4月购进徐X伟销售针剂药品入库单查出,被告人邹某某共收取徐X伟回扣x元。综上,在证人徐X伟和被告人邹某某关于给付回扣的时间和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结合被告人邹某某供述、证人徐X伟证言和相关书证,可以认定被告人邹某某的犯罪数额为x元(2008年4月至2010年4月)。故被告人邹某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邹某某应认定受贿四万元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全部赃款,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止)。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x元(含佳能照相机及镜头各一部)由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治民
审判员蔡韧
审判员姚忆泉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