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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张国振在和山东东明石油经销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让运输石油的闰XX(另案处理)为其所在的安阳市长虹印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金额x.3元,税额x.5元,后将其中42份税额x.87元予以抵扣。案发后,欠抵扣的税款全部补缴。2010年6月28日被告人张国振到滑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国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闰XX、穆XX证言,安阳市长虹印务有限公司的企业基本注册信息单,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税款发票及退赃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国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所抵扣税款已全部补缴,对其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国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冯建领

审判员郭建新

审判员王士玲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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