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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曾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1998年11月19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09年3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200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和刘鹏飞(另案处理)在长葛市X镇X村李某的超市前,以电动车被碰住为由,敲诈韩建民200元,敲诈罗帅军一顿饭,一条烟。后李某某无故让李某亮把倒在路中间的电动车扶起来,遭到李某亮拒绝后,李某某和刘鹏飞便对李某亮进行漫骂和殴打,刘鹏飞持刀架在李某亮的脖子上对其进行威胁,敲诈李某亮两条帝豪烟后才让李某亮离开。

2、2008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长葛市X镇X村吕喜的饭店内,持刀到吕广治等人的饭桌无故闹事,并拐住吕广治的脖子用撇断的筷子对吕广治进行人身威胁。

3、2007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向本村村民王宏伟借钱未果的情况下,在王宏伟从李某某家出来后,李某某拦住王宏伟,持刀对其进行威胁,王宏伟从李某国处借了500元现金给李某某,一直未还。

4、2006年冬季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采取威胁方法向吕广治要钱,后吕广治让吕铁治去许昌一个宾馆给李某某送去5000元,一直未还。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主动退赃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期间无异议,其供述与被害人吕XX、王XX、韩XX、李XX、罗XX、吕XX、魏XX、吕X、吕XX、张XX、吕XX、李XX、王XX、吕XX、王XX、张XX的陈述、证人吕XX、李XX、吕XX、王XX、李X、李XX、王XX、吕XX的证言相印证,另有长葛市公安局长公(刑)强戒决字(2007)第X号决定书、长葛市人民法院(1998)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长葛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户籍证明、赔偿协议等相关证据已当庭出示,被告人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强拿硬要、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3月17日起至2010年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王国领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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