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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刑初字第17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5月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喻某某,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永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喻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王××(二人系邻居、叔伯兄弟)在所栽枣树旁挖坑对其有妨碍为由,将王××的一棵山茱萸幼树砍掉,引起纠纷。王××则以王某某未经允许将电表安装在其所有的电表箱为由,去拽王某某的电线,双方进行厮抓,王某某用随身携带匕首刺中王××左胸部及右肩背部,造成王××胃破裂等伤害。经法医鉴定:王××的伤情属重伤。

2008年12月30日,王某某与王××达成协议,由王某某支付王××医疗费1.8万元,另赔偿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万元(已履行)。王××不再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王某×、王某×、王某×、王×刚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住院病历、协议书、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对辩护人此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姬海朝

审判员张让江

审判员王某涛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闻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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