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清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告江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住(略)。
本院于2004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江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华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女儿江某萍抚养权归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婚生女江某萍(11虚岁)由原告黄某抚养,抚育费由原告黄某负担至江某萍18周岁。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3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华林
二○○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修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