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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江某监护权纠纷案
时间:2004-09-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清民初字第271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清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告江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住(略)。

本院于2004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江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华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女儿江某萍抚养权归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婚生女江某萍(11虚岁)由原告黄某抚养,抚育费由原告黄某负担至江某萍18周岁。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3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华林

二○○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修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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