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底,安阳县X镇X村委会在未办理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动工建设本村村民住宅小区,共建六栋楼,六层砖混结构,建设面积共计x.7平方米。2008年元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带领安阳县X镇规划管理局监察队队员在巡查时发现天池村委会正在建设村民住宅小区,个别楼层正在建一层主体,大部分楼正在建地下室,即向天池居委会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返回局里发现该小区未批先建,于当月对该小区立案调查(但未依法向天池居委会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08年3月份,该小区工程承包商杨林清到县规划局监察队,说他代表天池居委会处理此事,3月11日,马某某让杨林清在监察队办公室签收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未到现场落实是否停工)。3月17日,马某某对杨林清进行了询问,杨林清讲:该小区共六栋楼,总建筑面积为x.5平方,现只有一栋楼一层主体在盖,其他楼都在做前期准备工作,工程总投资40万元。马某某违反规定,未到现场进行勘查和调取天池村委会相关证据,仅凭杨林清的陈述即认定了工程造价为40万元的案件事实,予以调查终结,马某某在局业务例会上汇报该小区属未批先建,工程造价40万元,建议处罚2万元,会上一致同意马某某的意见,决定对天池居委会罚款2万元。案发后,经调取该小区质监记录和监理资料等材料,证实该小区在2008年元月7日至3月31日下达处罚决定书期间一直正常施工,面积已达x.7平方米。该小区的建筑面积为x.7平方米,工程造价为x元,按《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该小区属未批先建,对天池村委会应按工程造价的5%-10%进行处罚,最低罚款额为x元,而安阳县X镇规划管理局仅对天池村委会处罚了2万元,给国家造成了x元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徐××、马××、孟××、胡××、李××、张××、郭××、张海×证言、职务等证明、自首证明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鸿峰
审判员张婵
审判员初蓓佳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孟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