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略),居民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唐满元,冷水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略),居民身份证号:x。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7月3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柏子仁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