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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冉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石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冉某某,男,85岁。

被告周某某,女,26岁。

原告冉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周某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某某、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4月5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冉某某租赁赛博牌麻将机一台,每月租金120元。同年7月28日晚上,该麻将机里的胶线被老鼠全部咬坏。29日原告找技术员黄xx将麻将机修好,当晚该麻将机的胶线又被老鼠咬坏,黄xx称无法维修,30日原告另找技术员卢xx、刘xx维修,他们要维修费用250元。原告因费用太高而没有维修。原告又在31日找到黄xx维修,黄xx要维修费用450元。鉴于这种情况,原告于8月1日将该麻将机以15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旧物品的。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麻将机修理费用45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周某某辩称:29日,黄xx并未将麻将机修好。后来原告又找刘xx、卢xx来修,二人要250元,但原告嫌贵并未修理。原告后来又找黄xx修理,因黄xx要450元便没有维修,因此原告请求支付450元的维修费用的事实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7日,原告冉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签订机器麻将桌租赁合同,约定冉某某将浙江赛博牌麻将机出租给周某某,每月租金120元。2010年7月28日,被告租赁该麻将机里的胶线被老鼠咬坏。同月29日,原告找技术员黄xx来维修,但未修好。同月30日,原告另找卢xx、刘xx维修,但因二人要250元,原告嫌贵并未修理。原告又找黄xx修理,因黄xx要450元便没有维修。后来,原告将该麻将机卖给收废旧物品的商贩。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相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与被告签订的机器麻将桌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因被告周某某租赁麻将机期间保管不善,导致麻将机被老鼠损坏,周某某应赔偿原告损失。由其维修费用应以出租方和承租方均认可的2010年9月30日请技术员维修时的报价为准,原告所主张的450元维修费高于此价格,其增加的部分是因原告自身的原因所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一十二条、二百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冉某某维修费250.00元;

二、驳回原告冉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由原、被告各承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某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新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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