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8日上午8时33分许,被告人胡某到本村村民杨xx代销点买东西时,趁杨xx的媳妇李xx不注意,将杨xx代销点桌子上鞋盒里一张信用卡盗走,随后在山东省曹县工商银行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盗现金2500元(已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xx、朱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xx的陈述、光碟一张、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4日起至2011年元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卫民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安进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