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市博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X路X号广信江湾新城A栋X楼。
法定代表人:欧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广州市X路X号国信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许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博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博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广州市博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略)元(其中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为(略)元;诉讼保全费(略)元)由原告广州市博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某
审判员陈维敏
代理审判员胡某兵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舒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