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芷江县人,湖南云箭集团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沅陵县人,湖南云箭集团公司职工,住(略)。
本院于2009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绍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冯某某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于1986年4月14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子杨某泽,已成年。因原、被告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在诉前对夫妻共同财产已自行协商处理好。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绍太
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舒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