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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廖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张中民一终字第85号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张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张家界正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先河,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男,X年X月X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住(略)。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家界正和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08)桑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以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的地质灾害及停水停电、居民阻工导致迟延交房为由,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廖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廖某与上诉人张家界正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8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约定了买受人付款方式、期限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第八条约定了交付期限即:出卖人应当在2006年7月8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第九条约定了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即: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O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交付房介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被上诉人已按照合同付清了购房款x元,上诉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将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2007年9月2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装修须知》协议,上诉人于该协议签订日将商品房装修钥匙交付于被上诉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张家界正和置业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廖某6500元人民币整,并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一审诉讼费297元,二审诉讼费元297元减半收取148.5元,共计445.5元,由上诉人张家界正和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段智敏

审判员屈平

审判员卓德琼

审判员王艳欣

审判员黄勇芳

二○○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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