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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8月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罪于2010年8月17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0日16时15分,被告人陈某驾驶豫x号货车,行驶至内乡县X乡X组时,与同向行驶的步行人邢XX相撞,造成邢XX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议案: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内乡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邢XX的伤情为重伤。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某供述、证人邢XX、周XX等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0年7月20日16时15分,被告人陈某驾驶豫x号货车,行驶至内乡县X乡X组时,与同向行驶的步行人邢XX相撞,造成邢XX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内乡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邢XX的伤情为重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无异议,且有证人邢XX、周XX等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依法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志平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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