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武经初字第X号
原告武义日报社,住所地武义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汤某,该社总编。
委托代理人张慧娇,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武义日报社与被告方某追偿代偿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慧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义日报社诉称:原告于1993年3月出资创办了武义新闻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新闻公司)。1995年2月9日,原被告双方某订了一份新闻公司承包协议书,约定:新闻公司由被告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二年,即自1995年1月15日起至1997年1月14日止,承包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被告承担。被告承包经营新闻公司期间分别拖欠武义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借款本金18万元,中国建设银行武义县支行信用卡业务部(以下简称武义建行)借款本金8.7万元。为此,县财政局、武义建行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1996年10月20日和29日作出(1996)武经初字第X号、第X号和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新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县财政局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归还武义建行8.7万元及利息。同时,判令原告对上述债务承担注册资金投入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新闻公司对判决规定的义务未予履行,原告先后代新闻公司偿还上述借款本金26.7万元,支付诉讼费及执行费用(略).10元。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方某返还代偿款26.7万元,诉讼费和执行费用(略).1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方某辩称:原告本应在注册资金不实范围内承担责任,而非为被告代为清偿借款,且由于原告注册资金不实,造成被告经营期间资金困难,对此,原告负有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武义日报社于1993年3月出资创办了新闻公司,其工商登记中注册资金45万元,实际只投入13.1万元。1995年2月9日,原、被告双方某订了一份关于新闻公司承包经营的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武义日报社的新闻公司由被告方某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二年,即1995年1月15日至1997年1月14日;承包款每年1800元,在每年的2月10日前一次交清;经营中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被告方某承担。被告方某在经营新闻公司期间,先后以新闻公司名义向县财政局借款20万元,借款期满后仅归还本金2万元,尚欠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未还。向武义建行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借款17万元,已归还8.3万元,尚欠借款本金8.7万元。为此,县财政局、武义建行分别向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于1996年10月20日和29日作出(1996)武经初字第X号、第X号和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新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县财政局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偿还武义建行借款本金8.7万元及利息,三份判决书均判令原告武义日报社对借款本息在未到位的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新闻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清偿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武义日报社于1998年11月10日向武义建行支付8.7万元,并在县财政局申请执行后,于1999年3月9日向县财政局支付18万元,同年12月2日交纳法院诉讼费(略)元,承担执行费用304.10元。
上述事实有武义县新闻实业公司承包协议书,武义县人民法院(1996)武经初字第X号、第X号和第X号民事判决书、武义日报社与武义县财政局的和解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进帐单,武义县财政局收回贷款凭据、中国工商银行特种转帐借方某票及说明、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武义日报社向县财政局和武义建行清偿借款是由于其创办新闻公司时未投足注册资金,而被依法判令其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不是代偿借款的行为,故原告武义日报社要求被告方某返还代偿款和有关费用的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原告武义日报社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可根据与被告方某签订的承包协议就应由被告承担的义务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义日报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7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某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6672元,至迟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款汇至浙江省财政专户金华结算分户,帐号:(略),开户银行:农行金华市分行城东支行。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杜建跃
审判员汤某富
审判员代陈胜
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潘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