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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甲犯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农民、小学文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8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乙,女,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农民、初中文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5月1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3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8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丙,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小学文某,2010年5月29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年5月30日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盗窃罪,被告人徐某乙、马某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9月28日建议延期审理,2010年10月26日恢复法庭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某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徐某乙、马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甲到泌阳县老教育局院内,在陈某增家厨房里,偷走红色踏板式大阳电动车一辆,价值1170元,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徐某忠(另案处理)。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给失主。

2、2010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甲到泌阳县西关老梁河,在路边一栋集资楼下的楼道里,偷走陈某的黄某米其林电动车一辆,价值1849元,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徐某丁。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给失主。

3、201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甲到泌阳县妇幼保健院南边一个幼儿园,盗走禹某某的红色轻骑铃木x-3B摩托车一辆,价值3825元,后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戊,马某戊又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本村的徐某丁(另案处理)。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给失主。

4、2009年11月份,被告人马某甲到舞钢市院岭办事处马某新村,盗走赵某某的银灰色新大洲本田x-41A摩托车一辆,价值2400元,后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珍的哥哥徐某丁(另案处理)。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给失主。

5、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甲开车到舞钢市,在舞钢市X街派出所附近,孟某某家手机店的东边外墙上,盗走美的牌柜式空调室外机KFR-51W/DY-GA一台,价值1606元,后拆开卖废品了。

6、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甲到舞钢市,在干休路,向西一个小胡同,盗走王某某的黑色新大洲本田x-41A弯梁摩托车一辆,价值2400元。后以500块钱的价格卖给了马某戊。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给失主。

7、2010年1月16日晚上,被告人马某甲到舞钢市,在干休路,向西一个小胡同,盗走张某辛的红色大运x-5摩托车一辆,价值3600元。后来经郝申平、徐某香(另案处理)联系,以29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下洼乡观音台的郭某显(另案处理)。几天之后,徐某珍去将钱拿走。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给失主。

8、2009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甲到舞钢市八台工区,在矿建宿舍楼下盗走周某的红色宗申x-2摩托车一辆,价值3000元。连同其之前偷的一辆银灰色新日电动车(第14起)一块卖给了马某丙,一共卖了145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给失主。

9、2009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甲到舞钢市X乡卫生院,盗走田某某的红色钱江x摩托车一辆价值2368元,后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了徐某灿,徐某灿又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了苏庄村X组的李某(另案处理)。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给失主。

10、200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甲到舞钢市X镇,伙同赵某庄的李某寺(另案处理)一起在街上一家网吧门口,盗走刘某某的蓝色飞肯x-4摩托车一辆,价值4400元,后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马某立(另案处理)。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给失主。

11、2009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甲到舞钢市X镇,在一个戏院里,有一个麻将馆,在麻将馆门口,盗走蓝色金城x-17B摩托车一辆,价值2700元,后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了徐某保(另案处理)。案发后,赃物已追回。

12、2010年2月5日夜里,被告人马某甲到泌阳县陈某居委会三中北边那一片,撬锁入室,将冯某某远的一辆红色迅龙x摩托车偷走,价值2267元,后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了徐某忠,徐某中又以1900元的价格卖给了郭某街的王某山(另案处理)。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给失主。

13、200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甲到泌阳县X镇张凡庄,在王某某租住的院里盗走绿色厦杏三阳x-5弯梁摩托车一辆,价值1362元,由徐某珍联系,卖给了社旗县X乡西赵某的徐某花(另案处理),就是徐某珍的姐姐。后来,徐某珍向徐某花借走现金1000元,顶了摩托车钱。后来,徐某花又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下洼乡周某的刘某秀(另案处理)。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给失主。

14、2009年农历的七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甲到舞钢市X镇的一个广场,在那广场边,盗走银灰色的新日电动车一辆,价值1710元,连同一辆摩托车(第8起)一起卖给了马某丙。案发后,赃物已追回。

15、2008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甲在本村文某某家盗走张某辛的一个电子琴、一套功放机、一个大音箱、两个话筒。价值940元。功放机和音箱卖给了舞钢市专门收旧音响的高某某,卖了500块钱,电子琴和话筒扔到界牌河。案发后,功放机和音箱已追回并退还给失主。

16、2009年10月份,被告人马某甲伙同象河街的胡明(另案处理),开车到象河南边一个石场,将白某实的一只黑色藏獒盗走,价值32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给失主。

17、2010年1月28日晚上,被告人马某甲到泌阳县西关居委会牛庄,盗走王某某的白某五羊本田x-H摩托车一辆,价值5693元。后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了马某群,马某群又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了郭某街的赵某运(另案处理)。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给失主。

18、2009年10月22日晚上,被告人马某甲到泌阳县皮毛公司院内,在张某壬家储藏室,盗走白某新日x-5Z电动车一辆,价值1169元,后来由徐某珍送给了其哥徐某立(另案处理)。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给失主。

19、2009年10月18日晚上,被告人马某甲到泌阳县陈某居委会铜山小区,盗走李某某放在储藏室的紫色嘉陵x-8摩托车一辆,价值3674元,后经徐某珍的手,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徐某珍的嫂子邱改法(另案处理)。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给失主。

20、2010年1月28日夜里,被告人马某甲到泌阳县X镇张凡庄,盗走刘某某放在院里的黑色王某x电动车一辆,价值2060元,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徐某珍的弟弟徐某六(另案处理)。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给失主。

21、2009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甲到舞钢市X镇的一个广场,盗走王某立的蓝色新大洲本田x-39A摩托车一辆,价值3850元。后经徐某中介绍,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了金广灿(另案处理)。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给失主。

22、200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甲到舞钢市X镇城管所院内,盗走刘某某的蓝色凌肯x-8D摩托车一辆,价值1980元,后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了马某雨(另案处理)。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给失主。

23、2009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甲到舞钢市X乡,在一个棉纺厂附近,盗窃红色珠峰110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2460元,后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本村的徐某保(另案处理)。案发后,赃物已追回。

24、2009年8、9月份,一天下午天快黑时,被告人马某甲到舞钢市X镇,在一个市场附近,盗窃红色贝迪电动车一辆,价值900元,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本村的马某周(另案处理)。案发后,赃物已追回。

25、2008年秋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甲开车到舞钢市X镇,在朱兰大道一门面外,盗窃美的空调KFR-26W-X室外机一台,价值840元。后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本村的马某群,案发后,赃物已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徐某乙、马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受害人陈某己、陈某庚、禹某某、赵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张某辛、周某、田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王某某、张某辛、白某某、王某某、张某壬、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的陈某,购买摩托车、电动车的发票、保修单、行驶证及照片等,证人赵某某、徐某丁、文某某、高某某、徐某丁、郭某某、孙某、郭某某、马某戊证言,河南省泌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三被告人的到案证明、户籍证明,舞钢市公安局朱兰派出所、铁山派出所证明,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泌价证鉴(2010)第X号、第X号、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自2008年秋至2010年2月间伙同他人及单独盗窃25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乙明知是被盗物品仍介绍卖给他人,数额较大,被告人马某丙明知被盗物品仍购买自用,二被告人之行为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公诉机关指控马某甲犯盗窃罪,被告人徐某乙、马某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乙、马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马某丙能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的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x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

二、被告人徐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11年1月1日止)。

三、被告人马某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判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哲

审判员乔景宝

审判员袁长生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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