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宣告张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某称,张某某系申请人之子,于20xx年x月x日早上x时在xx街附近走失至今。经申请人及全家多方寻找,并报请某公安局上网全国性寻找,因其弱智低能口齿不清,毫无结果。现申请宣告张某某死亡。
经查,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籍贯xxx省x县,户籍所在地xx市xx区xx新村x号xxx室,系申请人张某某之子。20xx年x月x日张某某离家出走。当日,申请人向某公安局xx分局xxx派出所报案称,其子张某某已走失。嗣后,申请人张贴寻找张某某的《寻人启示》,但仍无张某某的下落。20xx年xx月xx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张某某死亡。本院依法于20xx年xx月xx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某某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本案中,张某某出走后,申请人未见过张某某,并以报警、张贴寻人启事等方式寻找张某某的下落,但未能查知其下落。申请人申请张某某死亡后,本院又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公告,张某某仍未出现,也无张某某的线索,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陆益中
书记员朱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