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文盲,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8月9日被泌阳县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2月15日下午,吕某甲在其家里和何长庆、田长青、焦某存、侯某国(已判刑)等人喝酒时说到本村X路某某、路某某欺负其弟了,吕某甲指使何长庆等四人去到路某某、路某某二人的家里,把二人家里的衣柜、电视机、录音机等物品砸坏,损失价值共计5544元。
另经审理查明,案发后,吕某甲家已将路某某、路某某二人的损失共计5544元赔付。2010年8月9日吕某甲主动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侯某国、何长庆的供述、路某某、路某某的控诉、证人禹某某、路某某、王某某、侯某某、焦某某、吕某乙、吕某乙、吕某乙、吕某乙等人的证言、被毁坏的财物清单及照片、赔款收条、本院(1998)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投案证明及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教唆他人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并毁坏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共同犯罪中,吕某甲教唆他人犯罪,属主犯。吕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11年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邢东伟
二○一0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