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党某某,男,4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安塞县司法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屈某乙,安塞县物价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汤峗,陕西省安塞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张某某、党某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0)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0)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赵正卫
审判员刘彩虹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