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云峰,陕西常鸣(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子长县经济发展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晓峰,陕西常鸣(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张某某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09)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09)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子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杨万荣
审判员刘彩虹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