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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某、刘某强劫、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外号小某、小强),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劫、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犯罪,于200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左某某,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外号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抢劫犯罪,于2005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X号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50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于200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保山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2005年3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伙同刘某(已判刑)等人在信阳市张李湾“创世纪”网吧持刀将上网的杨小雨、李栋和王珊三人挟持到信阳市肖某湾一居民楼内,后强行对三人进行搜身,从李栋身上搜走人民币100余元和一部手机后逃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XX、李X和王X的陈述、同案犯刘某的供述、(2009)Im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二、非法买卖枪支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

2009年3月,被告人唐某某为贩卖毒品方便,花费8000元钱在武汉购买了一支仿六四式手枪,2009年3月28日,与被告人唐某某共同贩卖毒品的官晓龙(已判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唐某某随即逃跑,同时将手枪通过胡玲交由刘某藏匿。2009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在刘某家中查获该手枪。经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仿六四式手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管理的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枪支清单、枪支性能鉴定书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三、贩卖毒品罪

2008年3月份,被告人唐某某伙同官晓龙(已判刑)贩卖毒品,2008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唐某某与管晓龙合租的房间内查获K粉1袋,计8.2克。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毒品检出氯胺酮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毒品清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唐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唐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公安机关讯问时主动交代抢劫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经查,在被告人唐某某交待其抢劫罪行前,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其抢劫的犯罪事实,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某某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唐某某对贩毒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在其租房处查获毒品,二者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贩毒行为,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尚能认罪,视本案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唐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予以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13年7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宝成

人民陪审员王德宪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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