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延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杰,陕西益能达(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高峰,陕西益能达(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李某乙,男。
申请人西安延沣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延安市劳动仲裁院延劳仲案字(2010)第X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延沣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称:延安市劳动仲裁院2010年3月20日作出的延劳仲案字(2010)第X号裁决书所依据的证据错误,导致裁决错误。一是申请人于2007年5月25日注册成立,同年7月正式开始经营,被申请人同月进入申请人公司上班,双方按年度签订劳动合同。而仲裁裁决让申请人自2007年2月起给被申请人缴纳养老、失业保险。二是法律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应当是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但裁决书是按终止前最后一个月标准计算。请求依法撤销延安市劳动仲裁院延劳仲案字(2010)第X号裁决书,并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申请人李某乙未做任何形式的答辩。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系2007年5月25日在西安市高陵县注册成立。延安市劳动仲裁院延劳仲案字(2010)第X号裁决书裁定自2007年2月起为被申请人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该裁决依据的证据不真实。另,该裁决裁定给付的经济补偿金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给付,属程序错误。故申请人请求撤销的申请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延安市劳动仲裁院延劳仲案字(2010)第X号裁决。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延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雷宏斌
审判员刘彩虹
人民陪审员白雪梅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