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42岁。
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市意兴房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三门峡市老年协会。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三门峡市意兴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意兴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7)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建波,被上诉人意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7)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上诉人杨某某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占军
审判员乔建刚
审判员李某敏
二00九年元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