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某与三门峡市意兴房产开发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三民终字第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42岁。

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市意兴房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三门峡市老年协会。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三门峡市意兴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意兴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7)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建波,被上诉人意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7)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上诉人杨某某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占军

审判员乔建刚

审判员李某敏

二00九年元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