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甲,女,X年X月X日生,瑶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周某乙,男,42岁,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
审判长陈宏卫
人民陪审员魏良师
人民陪审员廖珍菊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米六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