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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辰民一初字第206号

原告周某甲,女,X年X月X日生,瑶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周某乙,男,42岁,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

审判长陈宏卫

人民陪审员魏良师

人民陪审员廖珍菊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米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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