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沈启涛,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与被告谢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石燕娥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黄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