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某偿还借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许国珍
执行员陈捷勋
执行员卓晶亮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谢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