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欧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欧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欧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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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石燕娥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