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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欧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华民一初字第207号

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欧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欧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欧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石燕娥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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