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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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城执初字第49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林某甲,男,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林某乙,男,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依据莆田市(略)人民法院(2006)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林某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起五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林某甲定金人民币x元。本院于2008年10月13日执行到位款项x元。由于其他债权人黄某山、柯金美对同一被执行人林某乙享有债权,且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本院依据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对执行款进行了分配。申请执行人林某甲根依据分配方案分配到执行款人民币7099.7元,并退还申请执行人预交的诉讼费2760元,执行费300元,共计x.7元。法院经向金融、国土资源、房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林某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林某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6)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许国珍

执行员陈捷勋

执行员卓晶亮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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