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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城经初字第391-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莆田市阳光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乙。

被执行人黄某丙,男,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莆田东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丁。

本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1998)城经初字第391-X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某丙所有的位于莆田市(略)的房地产。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某丙所有的位于莆田市(略)的房地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许国珍

执行员陈捷勋

执行员卓晶亮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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