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防城港市港口区X镇X村鸡啼组。
被执行人:防城港南磷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略):防城港市港口区渔州坪工业区。
申请执行人符某某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南磷磷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港区劳仲裁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防城港南磷磷化工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符某某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0)港执字第111-X号民事裁定书于2010年12月3日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X路分理处扣划防城港南磷磷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该分理处已协助执行,并当天将协助扣划被执行人防城港南磷磷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转到我院帐户。该案标的全部结清。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防城港市港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港区劳仲裁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执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杨桂湘
执行员郑家勇
执行员钟翔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