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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法民一初字第43号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工本费100元,共计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胡进辉

二OO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夏宁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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