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工本费100元,共计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胡进辉
二OO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夏宁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