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梁某与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0年3月2日作出的(2010)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某在有效期限内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10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0年11月22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按原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偿还债务本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是人民币x元,已执行x元,并已转付给申请人。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年3月2日作出的(2010)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皮祀昭
执行员余安安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