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雁执字第173-X号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城华强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X路X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衡市劳仲委[2009]第X号仲裁裁定书于2009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城华强电器照明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城华强电器照明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书后5日内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城华强电器照明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城华强电器照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6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周拥军
执行员吴仁智
执行员杨韬
二00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