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份以来,刘XX与徐XX(二人另案处理)密谋,刘XX盗窃,徐XX销赃。徐XX将刘XX等人盗窃的机动三轮车卖给刘XX(另案处理),被告人左某某明知是被盗的机动三轮车,仍购买了一辆价值x元的7YP-x型时风牌机动三轮车。案发后,被盗的机动三轮车已发还受害人江XX。左某某于2010年10月22日到卫辉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左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受害人江XX陈述、证人刘XX、徐XX、刘XX的证言、江XX的购车发票、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被盗的机动三轮车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投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明知是被盗的物品,仍将予以购买使用,其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左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控成立。左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左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左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何菊荣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