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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行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64岁,自由职业者,西安市人。

上诉人孙某某因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甘泉县人民法院(2010)甘行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孙某某称,甘泉县人民法院(2010)甘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不予受理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称其于2010年6月25日在甘泉县晶京美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购买了三盒糜子黄某和五瓶甘泉黄某没有保健品批文和标识,故请求甘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查处,因甘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未予答复,上诉人即以甘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但未能提供其提出行政申请的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满艺

审判员高溪林

代理审判员郭丹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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