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36岁。
被告张某某,女,39岁。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忠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0月7日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6年7月24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婚生一女取名王N鴜e。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吵闹,经常无事生非。从而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监护。
被告张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5年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7月24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X年X月X日生一女王N鴜e。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曾因家务琐事生气,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在多年的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矛盾,但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原、被告如能正确处理生活中的问题,互谅互让,仍有重归于好的可能,且双方也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忠贤
二0一0年四二十二日
书记员尚跃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