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鹿民初(一)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赵某某所有的位于鹿寨县X镇雒贸苑东外7#东内4#的房屋一间,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邹洪
执行员王有才
执行员廖修文
二0一O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韦世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