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贵港市纯鑫茧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西鹿寨洛江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鹿寨洛江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仓库内有白厂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广西鹿寨洛江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其仓库内白厂丝陆袋约372公斤,价值x元。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王有才
二0一O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罗安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