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曾明名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陈某某诉张某某支付违约赔偿款是否系重复起诉。陈某某在光山县人民法院(2008)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一案中,系胡某某丈夫,在为胡某某反诉中提到的违约金10万元,已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某某又拿原诉的复印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违反一事不在理原则。故其上诉请求陈某玉承担违约金10万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郭毅勇
审判员门长庚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郑鹏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