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5月27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10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强奸罪,于201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郭某甲酒后窜到本村村民阮某某家,趁阮某某不在家之机,遂对阮某某之妻徐某某产生奸淫之心,将徐某到北屋东间,不顾徐某某的反抗强行将徐某在床上进行了奸淫。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某某、阮某某、郭某乙、郭某乙、崔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12张,徐XX妇科诊断证明,被害人红色内裤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13年1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长生
审判员张哲
审判员侯平坡
二0一0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