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11月10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2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0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日上午,被告人付某某在其家中与同村村民张XX因琐事发生口角,继尔引起厮打。厮打中,付某某用铁锹将张XX鼻部打伤。后二人在追打中,付某将张从楼梯上推下,致张右臂受伤。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XX的鼻部、臂部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人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日上午,被告人付某某在其家中与同村X组居民张XX(两人系妯娌关系)因琐事发生口角,继尔引起厮打。厮打中,付某某将张XX从楼梯上推下,致张XX鼻部、右臂受伤。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XX的鼻部、臂部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张XX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付某某共赔偿张XX各项经济损失x元,张XX对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给予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付某某供述:我与张XX是妯娌关系。我家住在他家前面。昨天早上七点多的时候,雷前银(张XX丈夫)到我家来,说我家借他家的砖,让我还他家的砖。其实我没有借过他家的砖,我就不愿意给。雷前银就自己跑到我家门口的砖堆搬砖。我不让搬,雷前银把搬的四块砖扔在我面前。于是我和雷前银拉扯了起来,雷前银把我的右拇指咬流血了,又把我右无名指咬肿了。我就对雷前银的脸挠了一下,把雷前银的脸挠流血了。昨天下午,我正在家里做饭,张XX拿了把铁锨到我家门口骂我是王八女人,捡起一块砖头扔过来砸我,又拿着铁锨来要打我。我就往我家楼梯上跑,张XX就在后面追。我跑到我家楼梯半腰转角处的时候,张XX追上我并用手拽我的衣袖子,拽了好几下,拽最后一下的时候,我用手推了她一下,她滑倒了。头朝下沿着楼梯滑到楼梯脚处了。我扶起张XX时,看到她鼻梁子摔流血了,她说手胳膊摔断了。
2、被害人张XX陈述:昨天下午我赶集回来,听我丈夫雷前银说他上午去要砖,付某某不承认,还把他的脸搞开了。我听说后,到她家门口找她要砖。她不给倒过来说我该(欠)她家砖。我就和付某某吵起来了。我用随身带的小铁锨对她扬了一下,没打上她,付某某就用铁锨对我的脸上打了一下,我没有看清她是铲的还是拍的,我只感到眼睛一黑,随后我脸就流血了。她打我后,我刚上几步楼梯,付某某就一把把我推倒在楼梯上,我是趴倒在楼梯上的,付某某又把我拉起来了。当时我感到两个手都很疼,过一小会,我看到我右手手腕肿得厉害,疼的也很厉害,我估计手胳膊断了,我就对付某某说,她把我手胳膊摔断了。
3、证人张XX证明:我听我婆婆付某某说,她往我家楼梯上跑,张XX在后面追。追到楼梯上来,张XX拽我婆婆的衣服,我婆婆推了她一下,张XX摔倒在我家楼梯上伤的。
4、证人张XX证明,看到张XX的鼻子和手部受伤后的情况。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情况。
6、商城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张XX鼻骨骨折,右桡骨下段骨折伴尺骨茎突骨折,损伤程度均属轻伤。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付某某的主体身份。调解协议书、申请书、收条证明了被告人付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张XX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张XX谅解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因邻里纠纷引起,被告人亲属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青树
审判员陈尧
人民陪审员张福江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