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管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人民币793.20元、交通费人民币91元、物损费人民币15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承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