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X路X弄X号,现住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xx归还原告屠xx借款人民币21,000元,此款于2010年12月起至2014年5月止每月23日前各归还人民币5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元,按诉前调解标准收取人民币32元,由被告杨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静
书记员盛晓琳